協會章程


臺北市大安區古莊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

第 一 章 總  則

第 一 條
本會名稱為臺北市大安區古莊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服務對象為老人、婦女、青壯、少年、嬰幼兒、弱勢家庭、外籍配偶等以促進社區發展,增進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洽、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
本會以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劃定古莊里、古風里、龍泉里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
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。(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81巷16弄1-2號2樓)

第 五 條
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:
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
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
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
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
二、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,政府年度推薦項目、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。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(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
三、設立社區活動中心,作為社區活動場所。
四、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
五、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、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六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


第 二 章 會  員

第 六 條
本會會員分左列3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本社區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3人(得1-5人),以行使權利。三、贊助會員: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七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八 條
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九 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4個月(得明定為6個月以下)前預告。

第 十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
第 十一 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

第 三 章 組織及職員

第 十二 條
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300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三 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 十四 條
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,候補監事2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 十五 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。
八、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六 條
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七 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八 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九 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4年(不得逾4年),連選得連任。
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 二十 條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。

第 二十一 條
本會置總幹事1人,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

第 四 章 會      議

第 二十二 條
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5分之1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 二十三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人為限。

第 二十四 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 二十五 條
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(理監事會議應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)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 二十六 條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


第 五 章 經費及會計

第 二十七 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100元。團體會員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700元。團體會員按所代表人數,每一代表新台幣700元。
三、社區生產收益。
四、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五、捐助收入。
六、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
第 二十八 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
第 二十九條
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|
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 三十 條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

第 六 章 附      則

第 三十一 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三十二 條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同。

第 三十三 條
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,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號如后:
中華民國103年12月28日發起人會議暨第1次籌備會會議修正通過。
中華民國104年02月09日會員成立大會修正第3條、第14條、第25條,通過。
台北市政府104年3月27日北市社團字第10434800800號函准予立案。
中華民國106年03月12日會員大會修改第一章第二條,通過。